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制度
为了满足本寺院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此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一条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在平台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 平台是信息服务的枢纽,是我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官方合法信息的媒介。
第三条 平台发布的信息由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对平台的信息进行核实,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第四条 平台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信息发布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五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做好各平台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及时登记信息发布情况和做好备案记录。
第七条 我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八条 平台栏目、功能等的调整和信息的上传、审核、发布、删除,由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随时接受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